2014年2月25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决定从今年3月1日起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2003年12月31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并于2004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实施对于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规范市民生育行为、促进计划生育领域改革发展起到了重要法制保障作用,全市计划生育工作走上了依法管理轨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策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为本市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和修改《条例》明确了方向。
上海从1979年起推行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同时允许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政策。经过多年努力,全市计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共少生约700万人口,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持续较快发展。当前,上海在转型发展中面临着户籍人口生育水平过低、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提高、人口结构性矛盾突出等问题。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调整完善本市生育政策的具体规定,将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有利于家庭结构稳定,有利于城乡统筹发展,有利于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城市可持续发展。为此,需要修改《条例》,对本市生育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有2个方面:一是将单独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规定从农村居民扩大到全市户籍人口。二是对部门名称作了相应修改。
上海市“单独两孩”政策的具体适用范围:一是双方均为上海市户籍,并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二是一方为上海市户籍、另一方为非上海市户籍,并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很强的民生工作,涉及到广大家庭的切身利益。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确保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得到贯彻落实。在调整完善生育政策过程中,要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巩固和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坚持行之有效的工作思路和方法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推进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开创上海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