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台4种特殊情况再生育条件
发表时间:2014-10-15        [打  印]        [关  闭]

2014年9月30日,上海市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6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4种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即双方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非独生子女、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

2、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现家庭只有该子女的。

3、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第一次生育的多胞胎,经市或者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均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4、一方是烈士子女,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实施意见》还明确规定了特殊情况再生育审批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