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法》即将出台:中医诊所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发表时间:2017-02-15        [打  印]        [关  闭]

我国首部中医药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中医诊所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不久前,屠呦呦获诺贝尔奖让全世界的眼光都投向了中医药,如今又有一件中医药界值得关注的大事发生。时隔32年,从1983年开始就提出立法提议的中医药法草案,今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也就意味着有着数千年历史的中医药,终于开始步入有法可依的新历史发展时期。

在今天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对中医药法草案作出说明。

执业医师法等已作规定不再重复

“2003年国务院制定的中医药条例对促进、规范中医药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医药事业发展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王国强说,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原卫生部于2011年12月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医药法草案送审稿。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卫计委、中医药局等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医药法草案。草案已经12月9日国务院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王国强介绍,草案总体思路遵循中医药自身规律,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贯彻深化医药卫生体质改革的要求,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在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同时,注意预防和控制风险,保障医疗安全。同时,处理好与现行法律的关系,在中医药的管理上,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已有规定的,本法不再重复规定,仅对其中不适应中医药特点和发展需要的制度作适当调整。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中医药法草案在发展中医药服务、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方面规定了很多内容。草案规定,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平等对待民营和公立中医医疗机构。

为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草案规定,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服务资源,提升服务能力。为进一步发挥中医药的作用,草案规定,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发挥中医药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疾病防控中的作用。为保持中医药特色,草案规定,中医医疗机构要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中医药服务要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遵守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草案还强化了政策支持和保障,规定,政府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要有利于发挥中医药优势,支持中医药发展,将符合条件的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制定有关政策要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

师承多年确有专长人员可获资格

根据中医服务人员存在师承、家传等培养方式的实际,在充分考虑医疗安全风险的基础上,中医药法草案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开辟了通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获得中医医生资格的途径。

草案建立了符合中医药特点和发展需要的中医医师、诊所准入管理制度。规定,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组织开展分类考核,考核合格即获得医师资格,并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从事医疗活动。同时,考虑到中医诊所主要是医师坐堂望闻问切,服务简便,不像西医医疗机构需要配置相应的仪器设备,草案将中医诊所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此外,草案为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也规定了多方面措施。首先,完善学历教育。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其次,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草案规定,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第三,鼓励中医药师承教育,鼓励中医医师和中药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带徒授业,拓宽教育途径。法制日报北京12月21日讯